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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劉煒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敏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林敏雄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以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並提出相對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如購買清單)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