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敏雄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林敏雄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以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並提出相對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如購買清單)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