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