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盧承受、羅賴淑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盧承受、羅賴淑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相對人簽發
系爭本票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書、匯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等)。
三、請陳明相對人為盧承受、羅賴淑等二人?抑僅以盧承受為相對人?(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