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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債務人    何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