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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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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