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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並緩繳息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