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鑫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探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將「2023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水域設施」部分工程分包給聲請人施作之承包合約。
三、請提出相對人鑫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探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