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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8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債務人    石衣慈(原名石小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一二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