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4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羅勝耀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工程施作合約,惟有部分工程款仍未給付,相對人羅勝耀既為簽約當時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亦應負清償之責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羅勝耀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所提之施作合約並未約定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須負清償責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羅勝耀清償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