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李佳玹、楊清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辦理貸款,聲請人已撥款完竣,
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4日
聲請狀未提出
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8,000元之帳款明細證明文件,本院於113年11月
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債權數額。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