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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國銘  

            李慧中  
一、債務人黃國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國銘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慧中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