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李慧中
一、債務人黃國銘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國銘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慧中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