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2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輝豐
相 對 人
董士盟
一、債務人歐金鳳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歐金鳳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董士盟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