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26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輝豐
相 對 人
歐金鳳
一、債務人董士盟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貳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董士盟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歐金鳳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