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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6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輝豐
相  對  人  
債務人   董士盟
           歐金鳳
一、債務人董士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貳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董士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歐金鳳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