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34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歐曉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
年籍資料核發
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曉雯發
支付命令,
惟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查無相對人戶籍資料,聲請人亦
未提出相對人之護照或居留證等年籍資料,是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
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