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