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