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