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應提出於相對人公司投資乙太幣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轉帳紀錄係匯入
第三人阮國梅帳戶,
而非相對人帳戶)。
二、提出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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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