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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黃思霖  
相  對  人  
債務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向相對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
    0000○00000地號等五筆土地上之青慕淳建案預售屋A4戶7樓
    及基地,爾後聲請人解除契約,請求相對人返還已支付價金
    及違約金相對人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等語。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聲請狀
    附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其房屋土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
    幣壹仟零壹拾捌萬元,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約定相對人應繳交
    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應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元
    ,另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二
    十日陳報狀提出已支付價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之釋明文
    件,故其債權金額為新臺幣貳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無誤,是以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聲請狀貳、請求原因及事實第十五行至第十七行實屬誤植,併予說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