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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蔡瑞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之記載,聲請人係請求已給付價金950,000元及違約金1,419,000元,合計2,369,000元,請求事項則記載0000000元。孰為正確,應有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