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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王緯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8日聲請狀所提出之房地買賣契約書交易總價為新臺幣1406萬元,與聲請狀貳、請求原因及事實第三行所載新臺幣1421萬元不符,請重新陳報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