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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獻儀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王獻儀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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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