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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廣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益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獻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獻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