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呂承豐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