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薛華生
周小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58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一)緣債務人薛儒憶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即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薛華生、周小蘋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0,82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薛儒憶自民國112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363,58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薛華生、周小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