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宇薇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