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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宇薇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