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麗華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麗華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釋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無
法律上原因占有「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之土地及建物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