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延遲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