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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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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瑞珠律師(即林宏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宏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按日息萬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