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林宏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三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