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Nutricious Marketing Sdn. Bhd.
設Unit No. D-00-00&D00-00 Sky Park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向相對人訂購保養品數批之訂購合約。
三、具體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於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六項
所載之相對人違約未交付商品,致聲請人不能交付預購之401套產品,其受有預期利益之損害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0,526,250元?抑為10,634,520元?若為前者,請陳報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請求金額。
四、請就聲請狀「貳、事實及理由」部分,其中第三點(交付商品中有部分瑕疵品,價值總共1,667,455元)、第六點(受有預期利益10,526,250元之損害)所述內容,陳明債權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證明
上開事實之證據。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