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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Nutricious Marketing Sdn. Bhd.
                      設Unit No. D-00-00&D00-00 Sky Park


法定代理人  Tee Swee Gaun

代  理  人  張智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向相對人訂購保養品數批之訂購合約。
三、具體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六項所載之相對人違約未交付商品,致聲請人不能交付預購之401套產品,其受有預期利益之損害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0,526,250元?抑為10,634,520元?若為前者,請陳報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請求金額。
四、請就聲請狀「貳、事實及理由」部分,其中第三點(交付商品中有部分瑕疵品,價值總共1,667,455元)、第六點(受有預期利益10,526,250元之損害)所述內容,陳明債權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證明上開事實之證據。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