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Nutricious Marketing Sdn. Bhd.
設Unit No. D-00-00&D00-00 Sky Park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