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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壹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截圖,因未能顯示通訊對象之真實姓名,且該軟體之用戶名得任意設定及更改,故請就聲請狀所述「line對話紀錄:Momo即為債權人陳昭微,Mr.龐為龐維傑先生」部分,另行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