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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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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汎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