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
聲 請 人
上一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向係爭房屋之
所有權人楊裕民承租並使用該房屋之證據。
(查聲請人113年12月4日之
陳報狀雖有主張「……此情亦有在寄發予相對人之
存證信函中陳明」等語,
惟存證信函內容僅為單方陳述,釋明仍有不足,而有另行提出資料
佐證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