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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汎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沁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