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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O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王嘉鴻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17,949元,及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