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O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件:
(一)債務人王嘉鴻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17,949元,及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0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