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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蘇敏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113年司促字第16155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79元
民國113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9%
002
29,698元
民國113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8%
003
22,504元
民國113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4
86,128元
民國113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