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二)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