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解釋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金錢、有價證券
為標的,
始足當之。請釋明「iPhone 16 pro max 256G」得為
上開法條明定之請求標的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應更正請求標的。
三、請重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債權存在及數額之證據(查
聲請狀所述內容尚不足判斷請求之原因事實何在,又
非訟程序係採形式審查為原則,
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證據,請另行提出錄音檔以外足資釋明請求事實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