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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王俊翔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解釋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金錢、有價證券
    為標的,始足當之。請釋明「iPhone 16 pro max 256G」得為上開法條明定之請求標的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應更正請求標的。
三、請重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債權存在及數額之證據(查聲請狀所述內容尚不足判斷請求之原因事實何在,又訟程序係採形式審查為原則,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證據,請另行提出錄音檔以外足資釋明請求事實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