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琇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貳佰壹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