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山岳象山都更股份有限公司、楊澤世、林增民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憑,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