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48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