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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蔣靖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425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1942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425元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強制換頁==========
附件: 
    緣債務人蔣靖騰於民國105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8筆共192,33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蔣靖騰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尚欠119,42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