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強制換頁==========
附件:
緣債務人蔣靖騰於民國105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8筆共192,33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蔣靖騰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尚欠119,42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