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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2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姜詠鈞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姜詠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姜詠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姜詠鈞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