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債務人林瑀璇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9,49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