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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瑀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債務人林瑀璇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9,49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