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