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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並享有社區大樓地下層停車編號B1-282、B1-283、B1-286、B1-287、B1-296、B1-297、B1-298、B1-299、B1-304、B1-305、B1-306、B1-307共計12組織機械停車位,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提出所有權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及地下層12組機械式停車位使用權暨地下層B3-209子母式停車位使用權為相對人公司所有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惟逾期迄未補正 。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且聲請程式不合法,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應予駁回。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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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