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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蔡維駿即嘉宸室內裝潢工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就以張家基為相對人?抑以室室如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為前者,請提出相對人張家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並提出相對人室室如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聲請狀所附之「嘉宸裝潢工程合約書」,未清楚載明相對人為何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