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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劉月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勢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柏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列出請求相對人優勢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柏廸給付共計新臺幣2,591,981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數紙,其中收款人戶名包含「黃柏廸」、「優勢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者,請釋明原因為何?該筆金額是否確為貸與相對人之借款?並請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資料)
    (再查,前開匯款單據數紙之金額總和非聲請人主張之2,591,981元,因民法第474條第1項已明揭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返還請求權非僅簽訂契約即已發生,故請提出已將借貸款項全數交付相對人之釋明證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優勢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