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優勢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柏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列出請求相對人優勢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柏廸給付共計新臺幣2,591,981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數紙,其中收款人戶名包含
非「黃柏廸」、「優勢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者,請釋明原因為何?該筆金額是否確為貸與相對人之借款?並請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資料)
(再查,前開匯款單據數紙之金額總和非聲請人主張之2,591,981元,因
民法第474條第1項已明揭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返還
請求權非僅簽訂契約即已發生,故請提出已將借貸款項全數交付相對人之釋明證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優勢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