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77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鄧麗園
一、債務人莊喜涵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暨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喜涵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麗園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