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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債務人    莊喜涵  
            鄧麗園  
一、債務人莊喜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暨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喜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麗園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