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戀國際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艾戀國際診所最新醫事機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陳報相對人艾戀國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